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017年8月1日起实施)3.1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