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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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注销

事项分类
个体、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办理部门
个体科室
承诺期限
法定20日,承诺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791-86624895
监督电话
0791-86617313
办理地点
1.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个体科现场受理 2. 也可通过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http://wsdj.jxaic.gov.cn网上在线办理(推荐使用非Trident内核的谷歌、火狐浏览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申报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 个人独资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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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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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注销申请书.doc

申报流程

在线申报流程

            1.1        现场办理

1.1.1     申请人按照第9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应业务明细表准备齐全材料后向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个体科受理人员递交申请;

1.1.2     个体科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当场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在1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1.1.3     个体科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后,当场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受理人员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1.1.4     个体科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2日内审批完毕提交个体科受理人员核发《营业执照》;

1.1.5     个体科受理人员1日内打印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1.1.6     申请人在《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之后,携带《受理通知书》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个体科受理人员处领取《营业执照》。

            1.2        网上办理

1.2.1     申请人在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成功后请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本系统查看办理情况。如初审未通过,请在“被驳回”页签中查看未通过的原因,重新填写资料后提交。如初审通过,请在“已初审”页签中下载打印相关文书并签字(盖章);

1.2.2     个体科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申请的,网上不通过核准,并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核准登记的,网上通过核准;

1.2.3     申请人在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提交成功后请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本系统查看办理情况。如初审未通过,请在“被驳回”页签中查看未通过的原因,重新填写资料后提交。如初审通过,请在“已初审”页签中下载打印相关文书并签字(盖章),连同符合“提交指导”要求的其他自备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经营所在地基层分局前台窗口受理人员办理;

1.2.4     个体科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后,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申请的,网上不通过核准,并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核准登记的,网上告知申请人打印相关文书并签字(盖章),连同符合“提交指导”要求的其他自备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经营所在地基层分局前台窗口受理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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